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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复函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每次销售演出的电脑门票,必须由演出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方)向演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演出门票号后方可出售。主办方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一)主办方没有在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和南沙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演出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主办方税务登记地和演出发生地不在同一区时,主办方必须在演出发生地办理跨区涉税登记。
  (二)主办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跨区涉税登记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境内主办方与境外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2.境外经纪人与境外演出者或境内主办单位签订的委托证书和有关的合同书;
  3.境内主办方为两个以上的,应提供各方有关的责任合同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办方还应提供委托星海公司售票的合同协议和每次演出预计销售的门票数量。
  (四)主办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或提供资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批准销售门票。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星海公司擅自销售电脑门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销售门票方以及主办方的违法事实按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处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星海公司必须在每张销售的电脑门票上打印冠名发票批准字号。
  (六)主办方申请销售电脑发票和打印冠名发票批准字号涉及到发票行政许可的问题,依照《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8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办方应在演出劳务发生后的次月10日内,向演出场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清缴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税款清缴完毕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主办方开具代开统一发票。主办方凭此发票与星海公司结算售票款。如果主办方没有出具代开统一发票,星海公司与其结算售票款时,必须履行代扣缴税款义务,并就演出销售门票取得的全部收入直接向演出场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星海公司与演出门票代售网点之间的款项结算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服务发票和税控专用发票。
  三、北京华夏满天星城市售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其他单位采取类似的方式销售演出电脑门票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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