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批复
注释:本文第二条废止。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6号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请示》(穗地税越发﹝2005﹞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等界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计征营业税时对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界定的标准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当个人对外销售自购住房计征营业税时,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为该房产的购入时间,房屋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二、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鉴于目前购房者自交易后到领取房屋产权证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若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到计征营业税的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上,会损害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为此,目前两个税种在确定房屋自用时间及购房时间上只能尽可能相接近。本着既维护纳税人利益,又便于征收管理和对外宣传、解释的原则,现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 107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自用时间的界定:
1.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若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区别下列情况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2.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买卖时间的界定:
1.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2.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