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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资源税调整建议需请示市一级政府同意,由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二、报送要求调整税额标准的文件应按照财办税﹝2005﹞25号文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整理出当地需要调整的应税资源产品缴纳资源税的基本情况,调整税额标准对当地经济、财政、税收、环保等方面的影响情况。
  三、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将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各地报送的资源税调整建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完成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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