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64号)悉。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附件国税函﹝2005﹞626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