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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的请示》(东国税发﹝2005﹞13号)悉。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附件国税函﹝2005﹞659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税函﹝2005﹞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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