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粤民间函〔2006〕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但是如果纳税人被确认为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根据你局来文,对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会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