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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局党组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决定成立省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征管处、财务处、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连春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省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局要抓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督促检查。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结合税收行业的特点,从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在以下领域开展对不正当商业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大宗物品或经常性使用的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税收票证印制、税收书籍出版、机关办公用品、机关食堂物品、机关药品采购等);二是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三是基建工程、机关物业管理、房屋修缮、产权交易、固定资产处置等;四是机关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加油、车辆保险购买等;五是机关定点接待管理等;六是参与税务代理中介业务、指定中介代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等。同时,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执法权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要对上述领域中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岗位进行调查摸底,从5月份开始用5个月时间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商业交易活动进行回顾、检查,其中,5至7月为动员、自查阶段,8至9月为自纠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省局将从8月下旬起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局和省局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统筹安排,认真核实问题。要通过核实自查情况,走访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全面真实掌握涉及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金额等情况。要把自查自纠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结合起来,与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统筹实施。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对待,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市发现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省局。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要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严密的制约机制、科学的预警机制,把防治和遏制商业贿赂的责任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中,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树立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各市局要在2006年10月15日前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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