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200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以下相应的规定停止执行: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第一、二、四、八点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74号)第十(一)点和《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十五点的规定。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68号)第五点的规定。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245号)。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