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12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6﹞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12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