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怀利毛毡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怀利毛毡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2005年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佛山市怀利毛毡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10月及2005年4月、9月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