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2005年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9—10月及2005年1—2月、5月、7—12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