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需要,结合规范税收执法,提高基层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启用冠有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和税务分局名称的新的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业务专用章的式样。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字体用仿宋三号字体,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包括“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XX县(市)国家税务局”、“XX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XX分局”、“XX县(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等,中央小括号内“X”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便于区别使用部门,下方为“业务专用章”字样(见附件式样)。
二、新的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接收纳税人税务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各种税务事项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文书,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各种税务事项申请文书。同时还适用于税务事项经审核、审批、批复后发还给纳税人或由税务机关归档保存的各种对外或内部税务(管理)文书。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使用业务专用章的文书、部门和数量等问题。
三、对原有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发文规定使用的各类印章,继续保留现行的使用和管理方式。各类印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征税专用章、退税专用章、查验专用章、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鉴定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复议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证照专用章等。
四、启用或停用业务专用章,应在各地的办税大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使用范围、生效日期等;未经公告而使用,或使用与公告内容不符的新印章,所在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五、加强对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业务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制作,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上级必须加强对下级使用、保管业务专用章的检查。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