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收费定额发票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向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收费定额发票的函》(工银粤函﹝2006﹞28号)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时统一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由你行独立核算的用票单位依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关于向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收费定额发票的函
工银粤函﹝2006﹞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行中间业务收费产品(非利息收入)不断创新和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取得了持续快速发展。“十五”期间,我行共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2.4 亿元,中间业务收入与营业净收入占比也从原来的4%增长到10%以上,提高了6个百分点。中间业务收费综合效益的提高,对于增强我行整体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行经营效益增长和业务结构的优化,推动全行形成现代商业银行理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随着政策的完善、社会观念的进步以及信息科技水平的发展,在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仅是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国内银行业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商业银行适应以资本约束资产扩张的监管要求,实现增长方式和经营机制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内在需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提供中间业务有偿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经营环境的约束下,客户付费接受服务观念还有一个过程。
目前,在前台操作中个人客户反映较集中的是提供收费服务发票的问题。客户普遍认为,已向银行支付费用,我行理应提供服务发票,并以此质疑我行收费有否纳税?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此,尽管我行工作人员已作认真细致解释,但客户大多不予接受并向相关部门投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由于我行已将中间业务收费事项按时、足额纳入营业收入中向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我行认为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缴费客户提供服务发票。考虑到柜台面对的个人客户有收费金额较小、笔数较多等特点,从利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现特向贵局申请提供配予小额定额发票格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使用该类发票。
以上情况,如无不妥,请贵局予以考虑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