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权限的批复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权限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6﹞102号)收悉,鉴于你局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保障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一机多票”系统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部分发行权限下放到税务分局办理。你局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0﹞375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湛江市防伪税控税务端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发﹝2003﹞25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安全运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