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十六字”工作方针,深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分类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扎实开展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
(一)要及时将《意见》转发到基层税务人员,并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人员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熟悉分类管理工作方法,明确管理工作要求。
(二)要按照“循序渐进、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不断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推向深入。
(三)要根据当地实际,将分类管理与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出台的各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起来,优先将当地重点税源行业及房地产、建筑、电力等行业纳入分类管理范围,充分发挥我省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大集中”的优势,依托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源分析,努力提高分类管理工作效能。
(四)要将分类管理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考核税收管理员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情况。
三、为掌握我省各地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局在2007年1月20日前,将本市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情况向省局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一)分类管理的工作设想;(二)当前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包括分类方法、管理范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