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函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函》(粤经贸函〔2006〕93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附:广东省经济贸易贸员会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函
粤经贸函﹝2006﹞934号
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下发后,对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和税收征管起到积极作用。 现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一批共54家)提供给你局,今后我委将定期向你局提供符合《办法》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一览表(第一批)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