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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征收管理中央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电力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工资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规定,保证国家财政利益,省局决定对我省电力企业计税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一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对所有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供电企业、发电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以及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查。
  二、清查内容
  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电力企业,是否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劳动部门、国资委)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有关文件。凡未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有关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涉及补税的应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税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转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企业所得税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清查工作,于2007年3月16日前向省局上报清查及处理情况,并同时填报附表(附表电子件送省局税政二处刘柯、吴建东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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