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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汕头、惠州、汕尾、揭阳、东莞、阳江、茂名、湛江、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上报广东省农垦总局汇总纳税所属企业名单的函》(粤垦函字﹝2006﹞313号)。鉴于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部分全资控股企业在2006年发生变化,新设立或进行了改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的193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由广东省农垦总局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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