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已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并采用认证方式进行数据的采集。对于2007年1月1日前开具的非防伪税控货物运输发票仍可采用原有的手工生成清单的采集方式,在发票开具的90天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2007年1月至3月的过渡时期内,在扫描认证方式和清单采取方式并行的情况下,各单位应同时按市局已另行转发的相关通知要求,注意在申报期内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取得的发票的版式和采集方式,保证防伪税控货物运输发票和非防伪税控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方式的准确性,在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性的同时避免数据的重复采集和漏采集。
二、防伪税控货物运输发票启用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学习相关的业务规程和软件的具体操作,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有关业务流程的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收集整理并向市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