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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应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出口货物 (免)税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评估,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发展态势。要加大对出口退税评估业务的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二、突出评估重点,提高工作实效。在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中,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先行选择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货物开展评估,尤其是要将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货物国内流向异常、新增出口货物金额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四小票”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比重大、曾发生骗税或涉嫌骗税以及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为C级或D级的出口企业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以提高评估工作的实效。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应用出口退税评估软件前,各地可根据《通知》附件所列的有关评估指标,分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设计相应的退税评估工作情况表,采用手工的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征退结合,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对本地出口供货企业和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83号文转发)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征、退税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综合征、退税相关信息,做好退税评估和纳税评估管理工作。对评估后检查发现出口企业涉嫌有偷骗税问题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通知》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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