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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三批﹞的函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三批)的函》(粤经贸函﹝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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