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二○○六年度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粤地税直发〔2007〕2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粤地税函〔1999〕1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粤地税函〔2005〕110号转发)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25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