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核销韶关市瑶岭钨矿死欠税款的批复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瑶岭钨矿死欠税款的请示》(韶国税发〔2007〕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瑶岭钨矿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所欠增值税税款共1419506.58元(具体见附表),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企业上述死欠增值税税款予以核销。
此复
附件: 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