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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市局已修改相关审批流程(见《广州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原《关于修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35号)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流程同时废止。
  二、各征管局应撤消原设置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各征管局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在2007年10月底前经法规部门上缴市局政策法规处。
  四、各征管局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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