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具纳税情况证明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局系统《纳税情况证明》的出具工作,现对出具《纳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要求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申请
(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出具《证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税务机关内部单位之间须查询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的,可直接到纳税人所属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出具纳税证明的税务机关
(一)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二)有办税服务厅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综合办理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并负责在征管软件或纳税人资料中查询相关数据,出具《证明》1式2份,报办税服务厅主任(税务分局局长)岗审批。经审批后,1份加盖本级税务局(税务分局)行政公章交纳税人,1份连同申请表和有关复印件存入纳税人的年度资料档案。
(2)接收纳税证明单位的文件有要求区(县级市)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加盖区(县级市)税务局行政公章。
(3)接收纳税证明单位的文件有要求市级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纳税人凭区(县级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开具的《证明》,到市局征收管理处办理。
(二)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1.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函件或介绍信上需注明要调查的纳税人名称和事项;
(2)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
2.办理
区(县级市)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办理,出具《证明》(如证明接收单位要求用A4纸打印,可以参照CTAIS系统《纳税情况证明》文书骑缝线下半部分格式编辑打印)1式2份,报征收管理科(处)科(处)长岗审核、批准,盖本级税务机关行政公章,1份交查询机关,1份连同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存档备查。出具的证明资料数据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如:海关完税情况证明、出口退税证明、发票领购证明等),由征收管理科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以局的名义统一对外出具1份纳税证明。
查询机关要求区局提供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经征收管理科科长审批后,还需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办公室发出。
四、《证明》内容
(一)对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
1.《纳税情况证明》的标题,文号;
2.接收证明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名称、识别号;
3.纳税期内实际缴纳税款数(其中包括:出口预缴税款数和所得税预缴税款数),如纳税人截止至查询日有欠税,应予以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公章和制发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电话等。
对于只需在接收证明单位提供的表格上加盖公章,不需出具纸质《纳税情况证明》的,可根据接收证明单位的要求,只注明《证明》内容中的纳税期内实际缴纳税款数、制发日期、查询电话等,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出具给国家行政机关的《证明》,可根据查询机关的要求,参照给纳税人的《证明》格式出具,可以根据需要注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等内容,但不应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对纳税人纳税诚信方面的判断(如“依法纳税”)文字。
根据《关于征求如何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6号文的意见的复函》(粤国税函〔2004〕493号)规定,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银行账号、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处理意见》(穗国税发〔2001〕662号)和《转发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6号文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37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