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
二、关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并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