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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江国税发〔2008〕10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你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企业确实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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