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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备案时,继续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126号)文规定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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