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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4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有关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综合辅助管理系统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通知单”模块同时停止使用,已开具但未完成核销工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继续在原系统进行核销。
  二、各单位应组织有关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培训课件和操作手册等培训资料(有关培训资料可通过“FTP://86.20.16.8/公共信箱/金税工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培训资料﹝相关文档﹞”目录下载),并熟悉具体操作方法。
  三、纳税人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具系统生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电子文档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须同时报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纸质《申请单》;若需要手工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通知单》的,可通过广州国税网站下载。
  四、开具《通知单》时,如对应蓝字发票购、销货方不在同一省内的,由于有关蓝字发票信息需同步至国家税务总局交对方税务机关验证,部分《通知单》可能无法即日打印交付纳税人,因此,各单位应做好对上述蓝字发票申请开具《通知单》的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五、对纳税人申报时有关红字发票是否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审核工作,以及《通知单》异常信息核查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六、《关于加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210号)同时废止。
  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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