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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备案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局属下具备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资格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共16个,具体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萝岗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16个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向贵局备案。
  专此函达。
  附件:1.“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共15页)
  2.《服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
1.“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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