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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文书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9号),省局对原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取消市局审核环节,由县级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其他审批管理要求、程序仍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为了更好地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省局对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的文书进行了重新修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jpg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jpg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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