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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审批管理权限在各征收单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由各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受理,受理后立即送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现场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应即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通过办税窗口发放给申请人。
  二、加强管理
  (一)各单位应迅速将《通知》下发属下基层征收单位的有关岗位人员,并在近期组织一次有关人员的岗位培训,由本单位已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全国视频培训会议的人员负责讲授培训内容。
  (二)各单位及其属下基层征收单位应选派有一定外语基础、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定岗负责“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请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本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备案。
  (三)各征收单位在审核开具税务证明后,应注意及时做好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单笔对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及以下资金的相应税收管理工作,并设立台帐,做好登记。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9﹞3号)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将每次印章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进行记录。
  (五)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填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以电子文档报送本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备查。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0天内,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的“应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免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和“企业支付境外个人所得等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市局将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制定新的业务规程。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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