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4号)的规定,我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评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情况要报市局备案。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