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局申请印制各区环境卫生服务发票的复函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各区环境卫生服务发票的函》(穗容环函﹝2009﹞72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和《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54号)的规定,同意你局的申请,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环卫部门在用的《广州市环境卫生服务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