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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其必须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须通过广州市出口退(免)税审核辅助系统出具受理回执,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已受理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要抓紧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市局审批时,需逐户报送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呈批表》(详见附件3)、必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全部申报资料(包括有关项目立项批文)以及国税部门的受理、审核资料。经广东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办理退税。
  三、5年监管期是指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次月起的60个月。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尚未结束5年监管期的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系统各征管单位应通知相关企业及时按国税发〔2008〕121号第四条补齐有关资料。
  四、经广东省国税局审批同意退税的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各征管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必须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及时告知税源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分局应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已办退税的国产设备账务处理情况,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工作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以及监管台账(详见附件4)转交税源管理分局。
  税源管理分局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的规定进行监管。如发生须补缴已退税款的情况,税源管理分局应通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完成出口退税缴回已退税款的相关操作处理;涉及所得税调整,税源管理分局应通知企业按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税款补缴入库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告知税源管理分局税款补缴情况。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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