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下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备案管理,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地税务师事务所来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资质备案,备案应包括跨地区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执业地点、鉴证委托单位、鉴证业务种类等内容。广州市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内其他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按照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要求进行资质备案。
三、在受理涉税鉴证报告时,全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鉴证业务报备网上防伪验证查询对涉税鉴证报告进行防伪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