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09年4月1日至30日在我中心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附件:
附件1、广州市2009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xls
附件2、广州市2009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名单.xls
附件3、2009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跨地区来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