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举办公益事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举办公益事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