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119号文”规定及要求,重新审定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需要调整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处理。
二、加强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符合“119号文”第二点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每月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一)2009年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应税所得率按8%确定;
2.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按10%确定;
3.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严重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按15%确定。
(二)预缴税额的计算
本月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累计金额×应税所得率×税率-本年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将“本月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预缴)(格式见附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专用章,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2.在“大集中”系统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修改为“月”,预缴方式修改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因2009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调整需补缴税款的,必须于2009年8月15日前处理。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预缴方式。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预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