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推行《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市工商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使用《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不得擅自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采用自拟合同文本的,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拟定,并将自拟合同文本报所在地经贸部门和工商局备案。
三、二手车交易应按《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交易额开具发票。
四、各级工商局要加强对《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在二手车交易中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经营者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同时,要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在二手车交易中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委托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定期检查企业使用《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将相关情况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
六、上述示范文本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当事人使用新文本,可通过省工商局的红盾网免费下载,网址:www.gdgs.gov.cn,也可以通过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gada.org.cn,还可以到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购买。
七、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推广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联系人:林小 ,电话:8558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