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管理是指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省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对外提供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案查询的,应由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区(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办公室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接洽工作,并由该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科(处)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二)对于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申请的,由该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对于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情况查询,应由被查询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申请查询涉税保密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交资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区(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科(处)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介绍信;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申请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有关欠税情况时,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原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一)主管地税机关受理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且受理部门具备查询权限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查询权限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即时查询和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征管业务专用章后,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如申请人得到查询结果后另要求开具纸质文书的,应根据查询的涉税保密信息为申请人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征管业务专用章。
五、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二章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初审人、审批人双重认定制度,确保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序管理、依法提供。
六、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连同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一并建档管理,有关归档要求由受理部门按《涉税保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七、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外部查询管理上,做到规范填制和妥善保管有关申请资料。
八、其他党政单位因工作需要,函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时,主办单位(处室)查询和书面告知相关涉税保密信息时,应在复函中注明涉税保密信息使用范围、保密要求和责任,并确定复函保密级次。
九、本通知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纳税证明开具参照本文规定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纳税证明(个人出境纳税证明)开具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局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4日 粤地税发﹝2008﹞1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纸质件)》(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