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公安地方税务涉外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
各单位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仍按《关于转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66号)和《关于贯彻<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8﹞1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信息共享
有关外籍人员管理信息交换,由市局与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沟通并建立协作机制。市局将不定期下发从公安、劳动等部门取得的有关外籍人员签证(居留许可)、就业等信息资料,布置核查纳税情况。各单位也要加强与同级公安部门沟通协作,获取当地公安部门掌握的与税收工作有关的信息(如外籍人员演出、出入境记录等),切实推动辖区外籍人员信息交换工作。
三、关于个案协作
各单位如需公安部门协查有关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下同)信息(如出入境记录、境内停留时间或境内工作单位等),可将外籍人员姓名、国籍、护照或通行证号码等资料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由市局与公安部门沟通协查。各单位也可根据本规定直接向同级公安部门提出协查要求。
四、关于执法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将与公安部门协商,联合开展外籍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管理执法检查;邀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地税干部开展出入境证件识别、签证(注)业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同级公安部门协作,研究开展本辖区外籍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税收管理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