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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各地纳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收秩序,提高全社会对税法的认知度和遵从度,2009年,根据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纳税自查工作,对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公平竞争,增加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纳税自查工作,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省范围内地税部门管辖的所有应缴纳地方各税的法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自查期间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凡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已(正)实施稽查的法人纳税人及年度,且形成稽查结论的,不需进行自查;尚未形成稽查结论的,需进行自查。已(正)实施评估的法人纳税人及年度,不需再进行自查;尚未实施评估的,需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
  各市局要在省局提供参考文本(详见附件1)的基础上制定《纳税自查提纲》,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纳税自查提纲》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自查期间各项地方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自我审查,填报《纳税自查报告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
  四、自查辅导
  为提高纳税自查质效,优化纳税服务,在自查期间,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自查辅导工作计划,采用集体辅导、下户辅导等形式,组织税收管理员和评估员开展全面自查辅导。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开展纳税自查是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日常措施。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正确把握好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与依法征管、组织收入的关系,克服畏难情绪,消除思想顾虑,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做好向纳税人、社会各界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2009年已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的单位,应认真按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纳税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符合本通知规定各项要求的,请及时总结自查工作,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各项要求的,应尽快调整工作方案,完善纳税自查工作。
  (三)2009年尚未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的单位,应抓紧部署全面启动纳税自查工作。
  (四)为保证纳税自查告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各单位应选择适当的社会公众媒体,采用通告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自查(通告参考式样见附件3)。
  (五)已由省局稽查局告知进行纳税自查的大企业按省局稽查局有关要求开展纳税自查。
  (六)各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面纳税自查工作,并及时整理统计自查成效,填制《纳税自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全面总结有效经验和存在不足,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1前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纳税自查提纲(参考文本).doc
2.纳税自查报告表(参考式样).doc
3.纳税自查通告(参考式样)..doc
4.纳税自查情况汇总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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