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工作的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原因
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如不能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四)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五) 其他特殊原因。
对于出口企业需借出已向退税部门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到海关办理退运的,可将报关单复印件和对应的退运证明复印件交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上述报关单视同已申报,企业不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请期限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二) 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
(三)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四)小规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提出延期申请。
三、申请资料的提交要求
(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一份)
(二)原始凭证复印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证明资料
1. 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海关的证明材料;
2. 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封存或调阅机关的证明材料;
3. 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6.其他证明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资料中,《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的栏目空间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需另附清单的,需在审批表与清单之间加盖骑缝章;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必须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公章。
四、经审核同意出口企业的延期申请的,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详见附件2);经审核不同意出口企业的延期申请的,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详见附件3)。
除下列情况外,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出口企业的延期申报期限: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二)小规模企业的出口免税核销延期申报,可核准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五、延期申报经过批准后不得办理展期。
六、《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第三条和《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6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
2. 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
3.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
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doc2.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doc3.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