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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四批备案名单的通知

汕头、揭阳、肇庆、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四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9﹞160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四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9﹞1601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现将我委登记备案3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及2家变更备案名单(第十四批共5家,其中:登记备案3家,变更备案2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四批)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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