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局(委),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及各地市协会(办事处):
  为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规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这不仅拓宽了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保险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依据保险代理业务开具发票等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问题,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损于保险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社会形象,有悖于工商行政管理及财政税收政策要求,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及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意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促进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规范发展。
  二、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一)持证经营
  1、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未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查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3、凡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登记;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合规经营
  1、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保费及手续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向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或其他经办人员支付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2、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并据实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具发票。
  3、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以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作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三)规范管理
  1、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账薄,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明细。
  2、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严禁属下业务员、营销员违规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三、严厉惩治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逐级组建联合行动工作小组,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
  (一)依法履行职责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查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为符合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核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监管其保险代理行为。对于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强化对其经营行为合法化的监管。
  3、税务部门要及时为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核发或代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把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作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分类评级及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加强信息交流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信息。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要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的,要及时向各有关执法单位反映。
  3、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规范各自会员单位之间的保险代理业务往来,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业间的日常联络和情况通报机制,对不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向各有关单位报告。
  (三)严肃查处案件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流通企业及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适时联合各有关单位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要关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申领、使用、核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及依法纳税情况;严肃查处不开、少开或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机构及人员。
  (四)建立协作机制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超范围经营或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可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办案;必要时依法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
  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查办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案件的过程中,依法需要各有关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公安及司法部门介入。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在推进有关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向各自上级部门反映,并及时上报打击非法保险代理机构、非法保险代理业务情况和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