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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五批备案名单的通知

韶关、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五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38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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