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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正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因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较晚,造成部分企业2008、2009年度无法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为做好非营利组织认定后续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2008、2009年度已分别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的纳税人,如在享受优惠备案的对应年度未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相应所补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已通过非营利组织认定但在相应年度未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抵退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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