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七批备案名单的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七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37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七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2370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登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七批共1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