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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珠海、汕头、潮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345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3457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登记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九批共5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九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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